学生管理

专题专栏

学籍 毕业证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管理 > 学籍 毕业证 >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2〕60号文件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12/30 09:5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明确豫政〔2012〕60号文件重点工作
责任单位的通知

豫政办〔2012〕12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豫政〔2012〕60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分解到各责任单位,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工作分工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责任。

  1.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人力资源素质是我省建设中原经济区、打造全国人力资源高地的重大举措,是我省由人力资源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以新型城镇化为引领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提高我省经济运行质量效益的重要保障,对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农民增收、富民强省、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着眼于我省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全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投入方式,突出培训重点,提高培训质量,加强督导检查,持续深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单位配合。

  (二)坚持三改一抓,实施六路并进。

  2.改革单一的封闭式办学模式,积极推进校企合作。

  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配合。

  3.改革单一的政府投资模式,建立多元投资办学机制。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4.改革单一的公办学校经费供给体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由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5.抓好一批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示范项目,实施项目带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6.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教育、民政、农业、扶贫和残联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民政厅、扶贫办、残联配合。

  7.充分利用各种培训教育资源优势,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动员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职业教育攻坚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开展退役士兵和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全面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厅、民政厅、扶贫办、残联、总工会、妇联、团省委配合。

  (三)改革办学模式,促进供求对接。

  8.坚持推动产业发展与人力资源培训保障并重,围绕产业用工需求,引导各类职业院校特别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示范基地学校为产业集聚区和重点企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培训服务,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定岗和订单式培养,实现职业学校培养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配合。

  9.指导企业积极开展企校合作,鼓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为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培养技能人才提供支持。

  由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配合。

  10.组织百所学校和千家企业每年联合培养急需紧缺技师和高级技师1万人。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财政厅配合。

  11.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技术进步,大力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推动各类企业建立企业职工培养培训制度,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校企合作、技能比武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首席技师和高技能人才研修制度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提高企业竞争力。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配合。

  (四)改革办学机制,提高办学质量。

  12.深化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立充满活力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鼓励公办学校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在职业院校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

  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3.对服务能力强、校企合作成效突出、办学规模大、质量高的职业院校,在项目、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

  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14.对招生困难、规模偏小、吸引力不强的,予以整合。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15.改革公办职业院校经费供给机制。参照省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财政拨款办法,逐步在全省公办职业院校推行生均经费财政拨款改革。

  由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16.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财力水平,结合不同专业类别和毕业生就业率等因素,确定当地的生均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并随财政保障能力的增强逐步提高生均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由各省辖市政府牵头。

  17.实施职业教育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计划。

  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18.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组成部分,是以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在合理规划布局、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对办学规模大、培养质量高、社会信誉好、培训成效显著、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5000人以上且高级工比例达到60%以上、年培训能力1万人以上的重点技师学院,在资金、项目等方面参照高等职业院校予以倾斜,学院主要领导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五)改革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

  19.进一步完善省级扶持引导、市县配套、学校自筹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的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多元化融资机制。省财政在整合职业技能培训有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采取以奖代补和安排引导资金等形式,支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引导社会资金和市、县级财政加大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投入。

  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省辖市政府配合。

  20.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积极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企业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支持力度。各类失业保险培训补贴均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据实列支,其中,企业内部培训补贴每年累计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3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

  21.督促企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政策,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按有关规定安排职工技术培训经费。

  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防科工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总工会配合。

  22.开展县级以上政府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依法统筹管理试点工作,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和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规模以上企业,由地税部门按应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60%统一征收,由财政部门代管,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培训。

  由试点省辖市政府牵头。

  (六)坚持项目带动,提升培训能力。

  23.建立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申报设立、评审淘汰、监督实施、成效评估、项目观摩和问责制度,提高项目实施效能,进一步提升培训能力,提高培训质量。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配合。

  24.选择具有较强培训能力、达到一定培训规模的培训机构,给予重点项目支持,建设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示范基地、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师资培养培训示范基地、国家级创业培训服务示范基地、创业带动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和高技能人才研修平台。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配合。

  25.对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示范项目,各级政府要重点扶持,给予适当的奖励引导资金和配套资金,发挥示范项目的带动作用,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能力。

  由各省辖市政府牵头。

  (七)严格就业准入,规范技能鉴定。

  26.凡属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其他的职业(工种),应优先录用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应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商局配合。

  27.全面实行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完善社会化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认定、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技能人才评价办法,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作为获得职业培训补贴的必备条件和检验培训效果的主要标准。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残联配合。

  28.参加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个人申领有困难的,可委托培训机构或鉴定机构代为申领。

  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民政厅、农业厅、扶贫办、残联配合。

  (八)健全激励机制,促进人才成长。

  29.开展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引导和带动广大企业职工和职业院校学生积极参加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为更多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搭建平台。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新闻出版局、粮食局、通信管理局、扶贫办、团省委、省总工会、妇联、残联配合。

  30.各级政府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做出杰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河南省杰出人才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省辖市政府和省科技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总工会、妇联配合。

  31.设立“中原技能大奖”,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继续做好“河南省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工作。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2.逐步提高生产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在岗人员随着技术等级的提升及时享受相应工资待遇。对优秀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企业选聘、招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内部分配上可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要逐步建立鼓励优秀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股权、期权激励。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配合。

  33.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互通机制,高级技工学校和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和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分别与大专和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企业在岗的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对待。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牵头。

  34.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要大力宣传职业培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优秀技能型人才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在全社会逐步形成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和择业观。

  由省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牵头,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抓好相关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对工作任务负总责,要统筹协调;其他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主动配合,增强工作合力。

  (二)工作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早安排;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注重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

  (三)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工作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积极发挥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牵头协调作用,做好服务工作,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各责任单位要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Copyright © 河南经济贸易技师学院

ICP备案:豫ICP备06003454号

豫公安备案:41070302000152

总访问量:

扫一扫
进入学院官微